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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室:桃園市內柵國民小學-優質教育園地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0-06-23 | 人氣:1473

主旨:為落實考績覈實考評之旨,各機關辦理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時,如遇受考人於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或僅有部分工作事實者,請依銓敘部民國109年6月18日部法二字第10949464921號令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9年6月18日部法二字第1094946492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二、依旨揭令釋以,如遇受考人於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或僅有部分工作事實者,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人員,除後述(二)所定情形依其方式辦理外,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
1、公務人員如因公傷病請公假、因病或安胎請延長病假、因案受免職、停職處分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處分並復職,或因其他事由而致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除因公傷病請公假係因冒險犯難所致者仍予辦理考核外,類推適用公務人員因個人因素留職停薪(按,非屬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4款至第6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不在職情形,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
2、各機關如遇所屬公務人員屬前開不辦理考績情形,請考績核定機關於報送年終考績案時,於機關考績人數統計表備註欄加註是類人員之人數、姓名、職稱、職務編號及其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之事由。
(二)冒險犯難因公傷病請公假致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人員,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
1、考量因公傷病請公假之傷病型態各異,各機關辦理考績案時,受考人因公傷病原因如符合公務人員相關法令所定冒險犯難情事者,雖其請公假致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
2、前開人員考績案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時,應檢附因公傷病成因及事實佐證資料,以避免寬濫。
(三)考核期間僅有部分工作事實人員,由機關覈實辦理其年終(另予)考績:
1、公務人員如因考核期間僅有部分工作事實,仍由機關綜合其考核期間內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表現,並與機關內同官等人員之工作績效相互比較後,覈實評定適當之考績等次。
2、受考人如於考核期間經機關依法令規定核給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6項第1款規定,該等假別不得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
(四)各機關刻正辦理中之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及因病請延長病假超過6個月人員考績案件,請依前開規定辦理。
三、銓敘部95年2月3日部法二字第0952594780號、同年月13日部法二字第0952594212號、102年4月12日部法二字第1023711626號等書函,102年11月25日部法二字第1023783263號、103年10月24日部法二字第1033882998號、104年12月17日部法二字第1044051729號等函,以及該部歷次函釋與前開函釋未合部分,均自109年6月18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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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90618銓敘部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時如遇受考人於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或僅有部分工作事實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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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90618銓敘部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時如遇受考人於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或僅有部分工作事實者令.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