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教育部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之適用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10月13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119017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92年9月4日台人(二)字第0920130550號函業已通函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部研訂「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應行注意事項)旨在協助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所轄學校於處理不適任教師案件時,減少程序瑕疵及申訴情形,透過察覺、輔導、評議等階段及限期積極之處理,以避免延宕情事,發揮處理機制成效。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地方制度法第18條及第19條有關各級學校教育之興辦及...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