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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桃園市內柵國民小學-優質教育園地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0-06-29 | 人氣:1445

主旨:轉知銓敘部109年6月23日部法一字第10949480391號令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9年6月23日部法一字第1094948039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各1份。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上開規定所稱「代表官股之董事、監察人」,係指直接代表政府機關(構)、公法人或公營事業行使股權之董事、監察人,或上開政府機關(構)等出資、信託或捐助之法人,就法人投資之營利事業以及該營利事業再投資之營利事業,指派或遴薦代表政府機關(構)等之董事、監察人;又上開董事、監察人是否代表政府機關(構)等,應由直接或間接投資營利事業之政府機關(構)等就個案事實覈實認定。
三、另指派公務員兼任政府間接投資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之機關,就個案事實覈實認定代表政府機關(構)等後,宜函請該公務員服務機關知悉,以作為該員兼任之依據。
四、銓敘部101年3月13日部法一字第1013562740號書函、103年2月12日部法一字第1033809964號書函及該部歷次解釋與前開規定未合部分,自109年6月23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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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90623銓敘部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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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90623銓敘部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令.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