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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之懲處,其懲處權行使期間一案:桃園市內柵國民小學-優質教育園地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0-06-29 | 人氣:1460

主旨:有關銓敘部令釋,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之懲處,其懲處權行使期間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9年6月18日部法二字第1094946775號令副本辦理,並檢附原令影本1份。
二、旨揭令釋規定以,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之一次記二大過處分,無懲處權行使期間限制;記1大過、記過或申誡處分,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5年者,即不予追究。上開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人員應受懲處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處行為係不作為者,指有權辦理公務人員懲處之機關知悉之日。
三、有關平時考核懲處案件,其違失行為發生在前開令釋發布前,懲處權行使期間以最有利於受考人之規定為準。
四、銓敘部106年3月27日部法二字第1064209183號令以及該部歷次函釋與前開令釋未合部分,均自109年6月18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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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90618銓敘部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之懲處其懲處權行使期間.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