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依據:教育部108年08月23日加強維護學生安全及校區安寧實施要點定之。本校111年06月22日校務會議通過學生輔導與管教辦法辦理。教育部113年02月05日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訂定之。目的:熟悉校規,加強法律常識教育,建立具體行為,增進適應能力。制度與管理避免僵化,給與學生改過遷善之彈性空間。培養學生榮譽感、責任心、知法守法、勇於負責。參、實施原則:民主參與原則:校內外相關人士,師生代表等共同參與。績效原則:講求方法,確立重點,掌握實效。個別差異原則:根據年齡、動機、態度等做適當的裁定。持續原則:列入行事曆明定職掌採目標管理。理性教導原則:透過再教育,強化學生心理,建立正確人生觀。肆、組織:申訴評議委員會成員如下:ㄧ、本校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設學生申訴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二、本會設置委員7人(如附件一),由下列人員組成:1.校長為召集人。2.行政人員代表5人。3.教師代表3人。4.家長會代表2人(其中1人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5.特教領域專業代表1人。6.學生代表1人。就申訴案之性質,必要時得聘請有關之專家學者,如:醫學、法學、社會學、心理輔導等領域之專業人士列席會議。※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委員之人數應相等,第四款及第五款委員得依申訴事項之需要分別聘任,不受任期之限制。委員因故缺習席時,其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止。※申評會召集人由校長指定或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之,負責召集與主持會議,並推選委員寫評議書或再評議書。※申評會委員與申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並由校長另聘代理委員,就該申訴事項代行職務。伍、實施對象:全體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陸、實施方式: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對於學校行政單位或教師,有關學生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其權益受損害時,應以書面向學校提出申請。已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申訴之評議決定者,得提再申訴柒、申訴程序:申訴之提起應於管教或輔導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申評會提出。不服申訴評議之再申訴,應於接到評議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例假日除外)以書面向申評會提出。申訴及再申訴得於評議確定前申請撤回。申評會應於收到申訴或再申訴書起十五日內(例假日除外)召開會議,並於會後三十日內(例假日除外)作成評議書或再評議書。捌、申訴書:申訴書及再申訴書由學校製發(詳如附件),由申訴人署名,並應檢附相關資料。若提起再申訴時,並應檢附原申訴書及原評議書。申訴書不合規定者,受理申訴之申評會應定五日至十日之期限,通知申訴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申評會得逕為評議或不為評議。玖、評議程序:申評會應依教育本質之考量,本公平公正之原則,就書面資料審議學生申訴事宜。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但必要時得通知相關人員到會說明。申評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使得作成評議決議。再評議決議亦同。申評會作成決議書及再評議書經送達校長後,應於三日內核定。原處分單位或教師認為評議書或再評議書有牴觸法令或窒礙難行者,得於收達後五日內向申評會申請再議,但以一次為限。評議及再評議確定後應確實執行。拾、退件:申訴事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應附不受理之理由,將申訴書或再申訴書退還申訴人提起申訴及再申訴逾法定期間者。再評議確定或撤回之申訴事件,就同一事實重新提起者。申訴事件已進入訴願或訴訟程序者。拾壹、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討論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