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暨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草案第1及2次研商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
二、 | 依據本要點第15點規定,「各級學校資賦優異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方式,由本府教育局定之。」,先予敘明。 |
三、 | 本局依本要點規定研訂本市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方式,並自110學年度起實施,摘要如下: |
(一) | 申請項目: |
1、 | 免修課程(學習領域)、部分學科(學習領域)加速、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加速、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及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等5類。 |
(二) | 申請資格: |
1、 | 學生申請免修課程(學習領域)、部分學科(學習領域)加速或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其前一學期或學年(含前一教育階段)該科(學習領域)成績達同年級全部學生前百分之七。 |
2、 | 學生申請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及全部學科跳級(學習領域),其前一學期或學年(含前一教育階段)該科(學習領域)成績達同年級全部學生前百分之三。 |
3、 | 倘學校因特殊需求另訂較嚴格之百分比申請資格者,得專案報局審核。 |
(三) | 評量科目:可單科或多科同時申請如下。另申請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須同時評量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領域。 |
1、 | 國民小學教育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領域之相關學科。 |
2、 | 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及科技領域之相關學科。 |
(四) | 通過標準: |
1、 | 免修課程(學習領域)、部分學科(學習領域)加速、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加速、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等4類之評量方式及鑑定標準由各校資優小組訂定,可參採項目如附件實施方式。 |
2、 | 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需符合下列通過標準: |
(1) | 評量科目高一年級段考之平均成績,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達平均數、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教育階段達正一個標準差以上。 |
(2) | 智力測驗或綜合性向測驗得分達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
(3) | 社會適應行為評量宜與適齡學生相當,由相關教師或專業人員(至少兩位)提出證明。 |
四、 | 學校應依據本要點設立資賦優異教育工作小組訂定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並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議通過,以為鑑定之依據。 |
五、 | 本案縮短修業年限實施流程如下: |
(一) | 由學生、家長、監護人、班級導師或任課教師就學生學習表現成績優異之科目向學校自薦或推薦,上學期於11月30日前,下學期於4月30日前,由學生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後向學校提出申請。 |
(二) | 申請免修課程、部分學科加速或全部學科加速:經學校特推會審議通過者,上學期應於12月15日前,下學期應於5月15日前,檢具學校訂定之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學習輔導計畫、特推會會議紀錄及鑑定資料等函報本局備查後辦理。 |
(三) | 申請部分學科跳級或全部學科跳級:經學校特推會審議通過者,上學期應於12月15日前,下學期應於5月15日前,檢具學校訂定之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學習輔導計畫、特推會議紀錄及鑑定資料等函報本局,提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議通過及本局核定後實施。 |
六、 | 檢附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實施方式、流程圖及參考範例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