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院業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下稱赴陸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下稱赴港澳懲處原則)」,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
2.同仁倘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三日前填具赴香港澳門通報表並上傳人事差勤系統及登錄「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影本。不分平、假日均應於行前申請或機關許可,違反規定者由服務機關行政懲處,並自115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請同仁特別留意。
赴港澳通報表已放置於共用平台/人事室資料夾。
3.同仁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具機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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