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銓敘部109年7月2日部法一字第10949502621號令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9年7月2日部法一字第1094950262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各1份。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又銓敘部74年7月19日74台銓華參字第30064號函略以,服務法第13條所稱「經營」為規度謀作之意,經濟學上稱之為欲繼續經濟行為而設定作業上的組織,亦即指本人實際參加規度謀作業務之處理而言。
三、茲以知識產能為基礎而形成之專利、商標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係國家促進經濟發展、提升國際競爭力之利器,故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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