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本府112年11月16日府社綜字第1120318884號函辦理。
二、
我國自98年起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主管法案報院審查應注意事項」規範國家重要中長程計畫及法律案陳報行政院審議前,均應進行性別影響評估。行政院自本年起依「行政院性別影響評估人才參考名單建立及維護作業說明」,建立「性別影響評估程序人才參考名單」(以下簡稱本名單,公布於該院性別平等會網頁)。
三、
為促進本名單人才交流學習,並培力有意願加入本名單之性平專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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