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本局112年8月15日召開「桃園市112年度第5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防治諮詢組會議」暨本市112年9月27日召開「桃園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112年度第3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
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6條規定:「(第2項)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校園性別事件之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二、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
復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業已編製旨揭課程教案手冊,並掛載於友善校園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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