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本局112年8月15日召開「桃園市112年度第5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防治諮詢組會議」暨本市112年9月27日召開「桃園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112年度第3次會議」決議辦理。 |
二、 | 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6條規定:「(第2項)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校園性別事件之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二、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
三、 | 復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業已編製旨揭課程教案手冊,並掛載於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資訊網─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相關教育課程─8小時性別平等教育課程(https://friendlycampus.k12ea.gov.tw/GenderCase),供各校參考運用,該課程內容包含: |
(一) | 性別平等意識(身體/性自主)2小時; |
(二) | 解構性侵害或性騷擾迷思2小時; |
(三) | 性侵害或性騷擾因應與創傷2小時; |
(四) | 性侵害或性騷擾再犯預防2小時。 |
四、 | 再查本市性別平等教育輔導團彙整相關資源亦公告於該網站供各校參考運用(https://ceag.tyc.edu.tw/ceag/home.php?sub_id=34)。 |
五、 | 又查本局依據教育部「學校執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人防治教育專業人員培訓課程基準」,每年度開設防治教育專業人員培訓班,以培訓本市專業人才,請鼓勵所屬踴躍參與;學校人員執行行為人防治教育 8 小時相關經費,請視授課人員之身份別及授課性質,依「各級學校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講座鐘點費支給表」或「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規定,予以報支鐘點費、加班費或補休時數。 |
六、 | 另「桃園市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流程」所列輔導成效評估表填寫注意事項(七)文字誤植「請確實檢視行為人參與之課程是否符合教育部訂定之『學校執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人防治教育專業人員培訓課程基準』」,應為「請確實檢視行為人參與之課程是否符合教育部訂定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人防治教育課程』」。 |
七、 | 檢附「桃園市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流程」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