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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處大溪區 內柵 桃園市

桃園市大溪區內柵國民小學在縝密教育計劃指導下,順利推展校務工作,營造優質的教育環境。並以「成就人、旺學校」的教育經營之學,鋪陳一個璀璨亮麗的後現代優質學園,讓內柵的每一代成長茁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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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處:桃園市內柵國民小學-%EF%BF%BD%EF%BF%BD%EF%BF%BD%EF%BF%BD%EF%BF%BD%EF%BF%BD%EF%BF%BD%EF%BF%BD%EF%BF%BD

教導處

李桂英 - 教導處 | 2021-07-13 | 人氣:718
  主旨: 為協助本市國民中小學學生持續學習不間斷,本局續辦「桃園市國中名師講座」線上教學課程暨「雙語小學堂」學習進行式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局110年7月2日桃教中字第1100056810號函續辦。 二、 本局邀請本市國民教育輔導團及教學績優教師辦理「桃園市國中名師講座」線上教學課程,並由中外師資辦理「雙語小學堂」學習進行式,提供學生居家學習豐富資源。... 觀看完整文章
葉柏均 - 教導處 | 2021-06-25 | 人氣:880
  市長給家長的一封信 (如附檔)
簡士寬 - 教導處 | 2021-06-15 | 人氣:930
一、 依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暨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草案第1及2次研商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 依據本要點第15點規定,「各級學校資賦優異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方式,由本府教育局定之。」,先予敘明。 三、 本局依本要點規定研訂本市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方式,並自110學年度起實施,摘要如下: (一) 申請項目: ... 觀看完整文章
簡士寬 - 教導處 | 2021-06-08 | 人氣:1348
一、 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5月28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00063672號函辦理。 二、 重申個別化教育計畫(IEP)之訂定及執行: (一) 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請學校於辦理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前,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相關權益說明,讓身心障礙學生都能瞭解自己有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權利,並參與之。學校於召開個別化教育計畫(IEP)相關會議時,可評估身心障礙學生程度與能力,尊重學生與其... 觀看完整文章
李桂英 - 教導處 | 2021-05-27 | 人氣:799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5月2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00065124號函辦理。 二、 因應全國實施疫情警戒第三級時間延長,為降低群聚感染之風險,維護學校師生健康及學習權益,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停止到校上課延長至110年6月14日(星期一)止;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亦請所有學生停止前往,留在家中學習。 三、 停止到校上課採居家線上學習期間,家中有12歲以下學童及... 觀看完整文章
簡士寬 - 教導處 | 2021-05-27 | 人氣:780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5月25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00059763A號函辦理。 二、 旨揭手冊主要係依據社家署109年下半年度針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業務窗口所辦理的教育訓練課程內容撰寫,並於撰寫過程中諮詢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團體與專家學者,希望增進公部門與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者的瞭解認識,以建立友善、無障礙的環境,真正落實CRPD之精神與制度。 三、 手冊電子檔附掛於CRPD官網「宣導專區」內(網址:https://crpd.sfaa.gov.tw/... 觀看完整文章
葉柏均 - 教導處 | 2021-05-24 | 人氣:770
  桃園市大溪區內柵國小線上學習課表:(如附表)
李桂英 - 教導處 | 2021-05-18 | 人氣:815
說明:   一、 為加強客語之使用能力,鼓勵全民學習,提高客語之服務品質,並落實客家文化傳承之任務,請鼓勵踴躍報考「110年度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初級及中級暨中高級)。 二、 本年度客語能力認證辦理時程說明如下: (一) 「110年度客語能力初級認證」(日程表如附表) 1、 全國認證:訂於110年9月4日(星期六)及9月12日(星期日)辦理2梯次,報名自4... 觀看完整文章
簡士寬 - 教導處 | 2021-05-13 | 人氣:828
桃園市大溪區內柵國小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要點109.09.09校務會議通過   一、    為規範校外人士協助本校教學或活動,俾利維護學生權益,依照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校外人士,指本校聘任、任用、僱用或以其他專案聘任之教職員工以外,進用或運用之其他人員。 三、    校外人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校不予進用或運用: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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