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5月28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00063672號函辦理。 |
二、 | 重申個別化教育計畫(IEP)之訂定及執行: |
(一) | 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請學校於辦理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前,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相關權益說明,讓身心障礙學生都能瞭解自己有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權利,並參與之。學校於召開個別化教育計畫(IEP)相關會議時,可評估身心障礙學生程度與能力,尊重學生與其家長之意見,落實適性輔導,並於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確認學生之特殊教育需求及服務,以利後續據以申請相關支持服務。 |
(二) | 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
1、 | 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
2、 | 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
3、 | 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
4、 | 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
5、 | 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
6、 | 學校參與訂定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教師,並應邀請學生家長及學生本人參與;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
7、 | 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應於開學前訂定完成;且應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 |
(三) | 另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規定,學校應依學生之個別需求納入個別化教育計畫(IEP)、規劃及調整課程,以提供學生適性學習;並明定個別化教育計畫(IEP)訂定內容、過程及行政程序等規定,且個別化教育計畫(IEP)需經家長同意後確實執行,家長若有意見,學校得再次召開會議修正,若仍有爭議,家長得依據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於期限內以書面向學校提起申訴。 |
(四) | 請各校務必依前揭特殊教育相關規定落實辦理,得視校內身心障礙學生需求及特殊教育業務運作需要自行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惟自訂內容大項應符合特殊教育法規規範。 |
三、 | 重申個別輔導計畫(IGP)之訂定及執行,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
(一) | 訂定與檢討時間:資賦優異新生及轉學生應於其安置或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在學舊生應於開學前訂定,且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
(二) | 訂定內容:包含基本項目、教育需求評估、相關服務與支持策略及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 |
(三) | 課程調整:應依學生之個別需求,彈性調整課程,包含:學習內容、學習歷程、學習環境、學習評量及學習節數/學分數調整。 |
(四) | 訂定過程:個別輔導計畫須以團隊合作方式進行評估,小組成員需於個別輔導計畫會議中依學生之個別特質及需求訂定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參與訂定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特殊教育與相關教師、學生家長及學生本人;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
(五) | 行政程序:須將資賦優異學生的課程規劃送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後,再送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並陳報主管機關備查。個別輔導計畫需經家長同意後確實執行,若有意見得再召開個別輔導計畫會議修正。若仍有爭議,家長得依據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於期限內以書面向學校提起申訴。 |
(六) | 請各校務必依上開相關規定落實辦理,另倘校內資賦優異學生無意願接受該資賦優異類別(學術性向、一般智能、創造能力或藝術才能類)資賦優異資源班或資優教育方案或資優巡迴服務等之特殊教育服務,學校即應檢附相關資料(含特推會會議紀錄、家長聲明書及縣市鑑定證明文件等)函報本局備查。 |
四、 | 另身心障礙資賦優異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結合個別輔導計畫),因同時受到個別化教育計畫及個別輔導計畫的保障,應將個別輔導計畫納入個別化教育計畫中進行規劃。 |
五、 | 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及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IGP)業務之執行成果,已列入本市特殊教育評鑑及特教業務視導之重要考核項目。 |
六、 | 本市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及個別輔導計畫(IGP)參考格式請至本府教育局網站下載(便民服務-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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