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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111年7月18日臺教人(二)字第1114202189A號令1份。大溪區 內柵 桃園市

桃園市大溪區內柵國民小學在縝密教育計劃指導下,順利推展校務工作,營造優質的教育環境。並以「成就人、旺學校」的教育經營之學,鋪陳一個璀璨亮麗的後現代優質學園,讓內柵的每一代成長茁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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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111年7月18日臺教人(二)字第1114202189A號令1份。:桃園市內柵國民小學-大溪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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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7-28 | 人氣:521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1年7月18日臺教人(二)字第1114202189B號函辦理。 二、 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次查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之國民體育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若具公務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關(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之限制;其商業代言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又立法院第10屆第4...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7-28 | 人氣:540
第2次招考:111年7月29日8時至10時報名,7月29日下午13時30分開始甄選,請參閱簡章。
許家瑋 - 學務處 | 2022-07-27 | 人氣:532
一、 依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111年7月25日北商大體育字第1111260105號函辦理。 二、 旨揭活動日期及地點說明如下: (一) 活動日期:111年9月22日至25日(每天4梯次,共4天,每梯次30人)。 (二) 活動地點:石門水庫阿姆坪生態公園(三民溪水域)。 (三) 報名日期:至公告日起至111年8月26日或額滿截止。 ... 觀看完整文章
許家瑋 - 學務處 | 2022-07-27 | 人氣:469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7月22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093487號函辦理。 二、 為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適性揚才、終身學習者」之願景,協助學校師生透過社會學習網路,串接在地文化及相關教學資源,以跨界合作方式發展課程及精進增能,該署補助社團法人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下稱全促會)與各縣市12所社區大學合作,透過引入社大講師、在地學習資源及生活情境重要議題,提供學校設計及發展本位課程之多元選擇,帶給孩子更豐富且貼近生活情境之學習內容,並協助家長更理解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及108課綱相關議題。 ... 觀看完整文章
許家瑋 - 學務處 | 2022-07-27 | 人氣:846
一、 依據本局111年度施政計畫辦理。 二、 競賽資訊: (一) 比賽日期:111年9月24日(星期六)。 (二) 比賽地點:本市龜山區傳統射箭場(桃園市龜山區大崗里下湖街109巷117弄20號)。 (三) 報名人數限制:150名(公開組100名、青少年組20名、少年組30名)。 (四) 報名方式: ... 觀看完整文章
許家瑋 - 學務處 | 2022-07-26 | 人氣:574
一、 有關競賽資訊說明如下: (一) 時間:111年12月3日(星期六)。 (二) 地點:石門水庫南苑停車場。 二、 報名方式:採網路報名,自即日起至9月12日,額滿為止(報名網址: https://bao-ming.com/eb/content/5272)。 三、 為宣傳本次活動,請貴機關/學校協助將相關訊息刊登於轄管電子螢幕(如LED、公車候車亭跑馬燈等)、資訊... 觀看完整文章
許家瑋 - 學務處 | 2022-07-26 | 人氣:471
一、 依據本市111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暨師生鄉土歌謠比賽第一次籌備會議紀錄辦理。 二、 為提供本市學生音樂才藝展能舞台,促進音樂教育精進發展,旨揭競賽重要事項摘錄如下: (一) 比賽項目:除全國賽項目外,依循往例增列非全國賽項目包含弦樂、鋼琴、胡琴及聲樂等13類,計104個類組(詳細規定詳見附件),增列項目與本市參加111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代表權無涉。 (二) 比賽日期:(依實際報名隊數調整比賽日期) ... 觀看完整文章
許家瑋 - 學務處 | 2022-07-26 | 人氣:395
一、 依據本市111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暨師生鄉土歌謠比賽第一次籌備會議紀錄辦理。 二、 為培養教師與學生學習鄉土歌謠及母語之興趣,推展鄉土歌謠教學及落實母語音樂教育,旨揭競賽重要事項摘錄如下: (一) 比賽類別:閩南語系類、客家語系類、原住民語系類、東南亞語系類(含越南、印尼、泰國、緬甸、馬來西亞、新加坡、菲律賓與柬埔寨之非以英語演唱歌曲)。 (二) 比賽日期:111年11月11日(星期五)及12日(星期六)。 ... 觀看完整文章
許家瑋 - 學務處 | 2022-07-26 | 人氣:1076
一、 依據本府社會局111年7月21日桃社兒字第1110066126號函辦理。 二、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本法)」第43條規定略以,兒童及少年不得吸菸、飲酒、嚼檳榔及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同法第2項亦強調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接觸,以避免兒少接觸不良社會環境,並揭櫫任何人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有害身心健康物質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先予敘明。 三、 復依本法第91條規定略以,倘販賣、交付或供應酒或檳...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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