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職場霸凌的定義2 - 臺灣⾼等法院110年度重勞上字第30號⺠事判決:
按所謂霸凌,係指個⼈或集體持續以⾔語、⽂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式,直接或間接對他⼈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為,使他⼈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精神上、⽣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
法院對職場霸凌的定義3 - 臺灣橋頭地⽅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20號⺠事判決:
職場霸凌係在工作場所中,藉由權⼒濫⽤與不公平處罰,所造成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孤⽴或侮辱⾏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及受傷,帶來沉重的⾝⼼壓⼒之⾏為。即個⼈或團體對其他個體具體為直接或間接的攻擊⾏為,且此⼀⾏為並⾮偶發性的衝突⽽維持⻑達⼀定時間,進⽽對受凌者造成⾝體、⼼理和社會問題之負向結果⽽⾔。
法院對職場霸凌的構成要件說明:
♦刻意傷害的敵對⾏為(或稱負⾯⾏為)♦不斷重複的發⽣
♦造成受凌者⽣理、⼼理等傷害
惟因職場霸凌之情形涉及⼈與⼈關係之互動⾏為,形式及成因多元,尚不得逕依⼀⽅所述即概予認定,仍應確實觀察工作內容、職場環境、對工作之認知、應對⽅式、衝突原因、⾏為⽅式及結果等情形,並探究⾏為⼈之⽬的及動機等因素予以綜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