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行政院訂定「一百零九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並自109年12月24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109年12月24日院授人給字第1096300002號函辦理。 |
二、 | 109年年終工作獎金發給1.5個月,並於春節前10日(110年2月2日)一次發給。 |
三、 | 查銓敘部109年6月18日部法二字第10949464921號令規定略以,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人員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有部分工作事實者,由機關覈實評定適當考績等次。依上開銓敘部令規定,因案停職未移送懲戒或不受懲戒、因公傷病請公假致全年無工作事實人員,及請延長病假超過6個月人員(按:108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7點第1項第1款但書規定)已無年終考績或強制考列丙等之情形,旨揭注意事項刪除第7點第1項第1款原但書規定。 |
四、 | 另為符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意旨,並參酌現行實務做法,旨揭注意事項第6點第1項增訂第6款明定,請延長病假超過6個月且全年無工作事實者,其年終工作獎金扣除延長病假日數後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 |
五、 | 檢附行政院原函影本、旨揭注意事項及逐點說明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