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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函釋「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第4條規範主體之適用疑義案大溪區 內柵 桃園市

一、依據國教署114年2月14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40004793號函辦理。二、旨揭國教署來函說明「特殊教育法」第36條及「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第2條之立法精神係為使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服務需求得以銜接,並提供學生及幼兒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爰幼兒園辦理轉銜輔導應以幼兒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未限定為跨教育階段之服務,以保障是類幼兒就學權益。三、未來如遇有特殊教育幼兒辦理轉銜作業時,請依上開國教署函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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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函釋「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第4條規範主體之適用疑義案:桃園市內柵國民小學-大溪區

公告 許國良 - 輔導室 | 2025-03-25 | 人氣:84
一、 依據國教署114年2月14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40004793號函辦理。
二、 旨揭國教署來函說明「特殊教育法」第36條及「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第2條之立法精神係為使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服務需求得以銜接,並提供學生及幼兒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爰幼兒園辦理轉銜輔導應以幼兒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未限定為跨教育階段之服務,以保障是類幼兒就學權益。
三、 未來如遇有特殊教育幼兒辦理轉銜作業時,請依上開國教署函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