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1年9月21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89077號函辦理。
二、 查教育部106年2月16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000749A號函以,參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報到前發生結婚事實,而在教師請假規則之給假期限內到職者,核准給假之規定。放寬初任教師於聘任前登記結婚,而在教師請假規則所定期限內到職者,依教師請假規則所定婚假日數,自結婚事實發生之日起至聘任前之日數(含例假日),核給剩餘日數之婚假。該部再以109年12月23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150021號函規定,教師於聘任前發生結婚、分娩、流產、配偶分娩或流產及配偶或親屬死亡之事實,於聘任後得依各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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