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2條、第3條、第6條,業經行政院於109年7月15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90036929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109年7月15日院授人培字第1090036929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二、考量聘僱人員應考核其工作表現作為續聘之參據,以及終止聘僱契約之事由非屬給假事項,應由各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下簡稱約僱辦法)等相關規定及其業務需要辦理,行政院爰修正旨揭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約僱辦法,修正引述之法規名稱。
(二)刪除有關不予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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