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銓敘部109年9月30日部法一字第10949780641號令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9年9月30日部法一字第1094978064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以及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次查銓敘部108年11月25日部法一字第1084876512號函略以,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稱之「業務」,包括醫師、律師、會計師等領證職業,以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事務;復查司法院釋字第71號解釋意旨,無論是否為通常或習慣上所稱之業務,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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