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調整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並自109年10月5日起實施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保訓會109年10月5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略以,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77條第1項、第78條及第84條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保訓會爰依其意旨,通盤檢討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
三、承上,保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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