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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桃園市原住民族弱勢家庭資訊設備補助要點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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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並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 申請人具原住民身分,但申請人獨力扶養未成年原住民子女者,不在此限。 (二) 戶內一人以上為國民小學至大學之在學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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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補助所稱申請人,指年滿20歲,設籍本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戶內,自受理申請日起向前推算實際居住本市連續達1年以上,且最近1年內居住國內之時間合計滿183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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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辦理期間:自115年1月10日起至11月30日止,並依受理先後順序辦理審查撥款,若當年度經費用罄時,則停止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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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辦理地點: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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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補助金額依實際購置之金額經費覈實補助,並不得逾下列金額: (一) 低收入戶:新臺幣1萬5,000元。 (二) 中低收入戶:新臺幣1萬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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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補助之資訊設備項目如下: (一) 電腦主機及顯示設備(含平板電腦及筆記型電腦)。 (二) 電腦軟體。 (三) 其他電腦周邊硬體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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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檢附補助要點及申請表單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