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落實考績覈實考評之旨,各機關辦理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時,如遇受考人於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或僅有部分工作事實者,請依銓敘部民國109年6月18日部法二字第10949464921號令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9年6月18日部法二字第1094946492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二、依旨揭令釋以,如遇受考人於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或僅有部分工作事實者,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人員,除後述(二)所定情形依其方式辦理外,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
1、公務人員如因公傷病請公假、因病或安胎請延長病假、因案受免職、停職處分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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